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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19:46:09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湖北
$思创医惠(SZ300078)$ 诉讼仲裁案件成堆,个数太多,总金额却不值一提。
$思创医惠(SZ300078)$ 诉讼仲裁案件成堆,个数太多,总金额却不值一提。有别人找麻烦的,也有找别人麻烦的,公司法务部忙不完哩。
这几年的亏损,几十亿的亏损,与这些诉讼仲裁案件没有什么关系。需要做一个梳理,各子孙公司、分公司、项目在最近4年各自亏了多少钱,拉出一个排序表,将最近4年亏损总额0.5亿元或者1亿元以上的子孙公司、分公司、项目通通立即死亡,转入清算期,砸了那些亏钱人的饭碗,截断亏损。数了一下,思创医惠有55个左右的子孙公司和分公司,干掉80%,就不会亏那么多钱了。
思创医惠,不截断亏损,没有出路。
发表于 2024-11-27 17:02:02

公告日期:2024-11-27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思创医惠 公告编号:2024-150
债券代码:123096 债券简称:思创转债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仲裁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杭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本次仲裁申请人。

3、涉案金额:人民币 48,674,657.5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科技”)向杭州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因与上海市红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红会”)、王毅、顾宝军、阮东海之间的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依法提起仲裁。近日,医惠科技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受理通知书(普通程序)》,案号为(2024)杭仲 02 字第 1069 号,该案件已正式立案,截至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医惠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上海市红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王毅

被申请人三:顾宝军

被申请人四:阮东海

(二)事实及理由

2015 年 11 月 11 日,申请人医惠科技与上海泽信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泽信”)、被申请人一上海红会、被申请人二王毅、被申请人三顾宝军、被申请人四阮东海签订《关于上海泽信软件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申请人以增资方式投资上海泽信 2,000 万元,占股 20%。

同日,上述各方又共同签订了《关于上海泽信软件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 2.1 条约定,上海
泽信如未能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新三板挂牌/
被上市公司收购或者实现/新三板挂牌/被上市公司收购存在实质性障碍,且不能被消除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要求上海泽信回购或被申请人各方受让该申请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股份,上海泽信、被申请人各方具有按《补充协议》第 2.2 条约定的回购或转让价格受让该等回售股权的义务,被申请人各方对本条所约定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补充协议》第 2.2 条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了约定,“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回售股权回购及转让价格应按以下较高者确定:(1)回购或转让时回售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2)回购或转让时回售股权所对应的评估价格。(3)乙方实际出资额+以乙方实际出资额为基数,按照 12%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金额(计算年化收益的起始日为乙方向甲方出资日,终止日为乙方向甲方或丙方各方回售股权完成之日)-乙方历年取得的股息红利。”《补充协议》第 2.8条约定了各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丙方各方违反本条约定,未及时与乙方签署回售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未按约定支付回售股权转让款项的,应视前述不同违约情形,自约定的签署回售股权转让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或约定的回售股权转让款项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丙方各方连带地每日向乙方支付,按照本补充协议第 2.2条所确定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已按约定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履行增资义务,将
2000 万元投资款全部付清,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后因上海泽信未能按《补充协议》约定实现上市目标,期间,申请人与被申
请人沟通回购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22 年 11 月 30 日,申请人向各被申请
人寄送《要求履行股权回购/受让义务告知函》,要求四被申请人在收到函件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安排回购或受让申请人持有的全部股份;2024 年 7 月 1 日,
申请人再次向各被申请人发送《律师函》,要求四被申请人在收到该律师函之日起 10 日内与申请人联系处理股权受让事宜,然四被申请人签收后至今未按上述函件的要求履行。依据《增资扩股协议》第 13.2 条之约定,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提交位于杭州的杭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补充协议》第 3.2 条约定,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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