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6
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012 号
致: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15:00 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 567 号
“医惠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补充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延期召开本次股东
会,并于 2025 年 1 月 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补充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和《召开股东会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苍南县思加物联智能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思加物联”)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会议效率,减少会议召开成本,提议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资产买卖合同>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终止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变更交易对手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15:00 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
567 号“医惠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许益冉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6 日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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