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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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股东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刊登于巨潮网站的《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中,公司董事会
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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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南浦路 154 号 2 栋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军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 2 名,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233,836,7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股权登记日的扣除回购股份数的总股本,下同)的 14.0741%;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78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8,87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747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8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12,710,80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821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82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85,607,6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1525%。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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