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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7 08:37:51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内蒙古
金通灵讯息

2024年6月15日,金通灵(300091)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未进行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31110000MD023535XE)

2024-11-07 09:25:33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金通灵(300091)索赔条件:

(1)凡于2018年4月26日至2023年6月27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6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判决为准)。

(2)凡于2024年1月27日至2024年4月1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4年4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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