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改判了,问了同样在中院工作的同学先生,原话:如果光共同借款,那肯定连带责任,
$ST易联众(SZ300096)$ 肯定改判了,问了同样在中院工作的同学先生,原话:如果光共同借款,那肯定连带责任,但同时提供担保责任,那这司法认定就变了,担保必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这是硬性的,出借人无视公告那就不是善意的,并且最高法出了司法解释,不经股东大会的担保都为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易联众是共同借款加担保,法院应该判和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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