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5
证券代码:300101 证券简称:振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5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振芯科技”)控股股东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腾电子集团”)解散纠纷一案近日已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作出重审二审判决,判决驳回莫晓宇、谢俊、徐进、柏杰关于解散国腾电子集团的诉讼请求,国腾电子集团预计在短时间内无法解散,其将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继续存续。
鉴于持有国腾电子集团 51%股权的股东何燕通过对国腾电子集团的控制,能够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对振芯科技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上市公司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何燕作为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重新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议案》,并于当日公告了《关于重新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根据该公告,公司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
2024 年 12 月 30 日,成都中院就莫晓宇、谢俊、徐进、柏杰与国腾电子集团
及第三人何燕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作出“(2022)川 01 民终 21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莫晓宇、谢俊、徐进、柏杰的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莫晓宇、谢俊、徐进、柏杰关于解散国腾电子集团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
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1)。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的信息显示,近日,国腾电子集团进行 了法定代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商变更登记,国腾电子集团现任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均由国腾电子集团股东何燕提名,国腾电子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 人由何燕提名的董事担任。
基于上述,国腾电子集团解散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其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继续存续;何燕通过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腾电子集团的控制,能够依其可实际 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对振芯科技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经董事会审
慎判断,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议案》,上市公司拟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何燕作为实际 控制人。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 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 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 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 规定:“……(七)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八)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 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 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的相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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