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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8:35:08 股吧网页版
新开源: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6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北 京 云嘉 律师事 务 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乙 10 号院 1 号楼众秀大厦 17 层 1701

1701-17F, Zhongxiu Building,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 010-65501101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源”“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变更”)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变更所涉的相关文件材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等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次变更相关方向本所作出承诺,承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变更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变更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一致行动关系的确立及解除

(一)一致行动关系的确立

2023 年 12 月 20 日,任大龙与王东虎、杨海江共同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书》,主要约定:“三方同意在作为公司股东行使提案权,或在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均保持一致,采取一致行动,但提案权和表决权的行使和一致行动的实施均应以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前提。三方对于本协议所列一致行动事项应在事先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并保证不会因各方协商而延误相关事项的决策,亦不会延迟对新开源相关事项做出决策的时机。三方同意:履行一致行动义
务的期限自 2023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本协议确定的一致行动关
系不得为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其中一方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影响其他方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024 年 2 月 18 日,任大龙与王东虎、杨海江、张军政、杨洪波共同签订《一
致行动人协议书》,主要约定:“1、五方同意:作为公司股东行使提案权,或在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均保持一致,采取一致行动,但提案权和表决权的行使和一致行动的实施均应以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前提。五方对于本协议所列一致行动事项应在事先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并保证不会因各方协商而延误相关事项的决策,亦不会延迟对新开源相关事项做出决策的时机。2、五方
同意:履行一致行动义务的期限自 2024 年 2 月 18 日至 2027 年 12 月 17 日。本
协议确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得为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其中一方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影响其他方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据此,任大龙、王东虎、杨海江、张军政、杨洪波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

2024 年 12 月 16 日,任大龙与王东虎、杨海江、张军政、杨洪波共同签署
《关于任大龙先生与王东虎先生、杨海江先生、张军政先生、杨洪波先生解除<
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主要约定:“1.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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