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召集股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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