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中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
根据200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中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根据上述规定,公开谴责将对其作出后一年内上市公司再融资构成“一票否决”的效果。
综上所述,被公开谴责处分,后果很严重。
至少一年之内增发,借壳,重组等等全都会泡汤。
完犊子了吧。退市的节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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