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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8 18:34:46 股吧网页版
ST聆达: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8


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ST 聆达 公告编号:2025-003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

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zxgk.court.gov.cn)查询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圣、公司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及法定代表人林志煌被列入限制消费名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消费令》基本情况

1、 (2024)闽02执1389号《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一:王明圣

被执行人二:林志煌

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
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2024)浙0481执5346号《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及风险提示

(2024)闽 02 执 1389 号《限制消费令》属于对王明圣、林志煌个人发出的限
制消费令,主要系相关人与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保理合同纠纷,相关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

(2024)浙 0481 执 5346 号《限制消费令》主要系公司子公司金寨嘉悦与浙江
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申请强制执行,金寨嘉悦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
截至目前,上述事项可能对公司正常的经营生产管理、财务状况及社会公众形象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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