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为加强对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
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子公
司委派董事、监事及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组织、财务、
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技术、运营、销售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等各项
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
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
监事)。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
职权,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监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
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十条 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应将
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按照本公司的管理要求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
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三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
息的要求,每月向公司递交上一月度财务报表,每季度向公司递交上一季度财务报表,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向公司递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五条 子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并
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七条 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情形的,
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和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
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并应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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