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4
一、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4
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 5
第二节 正 文 ...... 7
一、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审议程序...... 7
二、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 8
三、 结论意见...... 11
第三节 签署页 ......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受托担任发行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已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现鉴于发行人已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就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为此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和已出具法律意见一并使用;对于已出具法律意见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调整
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补充核查和更新的内容,仍以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相关信息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披露。
本所律师在已出具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与已出具法律意见中简称的含义相同。
第一节 引 言
一、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前身为 1993年成立的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 年 6 月,因与北京市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中国首家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据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2011 年更名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并聘请相关学者、专业人士担任专职和兼职律师,曾荣获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直属机关系统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文明单位、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担任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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