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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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335号
致: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之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1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于2024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并于召开(不含会议召开当日)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2024年12月11日下午15: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乡路沙井工业公司第三工业区A2栋三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上午9:15至2024年12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根据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4日收到公司股东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天集团”)发出的《关于提请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召开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并于函件中载明拟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贵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未审议通过《关于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贵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11月14日收到配天集团发出的《关于提请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并召开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前述函件请贵公司监事会在收到该函件后10日内向配天集团书面反馈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等规定,于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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