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0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
披露等相关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
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
在质押所持本公司股份时,应当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
职责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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