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0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项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 1,以下简称“《审批表》”),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3)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申请部门主管或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报送的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
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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