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0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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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4]盈无锡非诉字第 WX4227-12 号
致: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是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环境”或“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正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正稿)》”)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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