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0-10 18:51:10 股吧网页版
中金环境: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0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 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于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与其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
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 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但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提供的相应担保等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
原因,在对被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