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4-075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暨债务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推进债务化解,切实维护相关方权益,与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关村母基金”)达成和解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务重组概述
2018 年 11 月 8 日,中关村母基金、公司以及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锦化机”)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向中关村母基金转让其持有新锦化机的 35%股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4.2 亿元。同日,公司、中关村母基金以及新锦化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中第 1.2 条约定自新锦化机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中关村母基金有权在任一时点选择要求公司以现金方式回购其持有的新锦化机少数股权,回购金额应保证其收益
不低于单利年化 12%。详见公司 2018 年 11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
中关村并购母基金购买新锦化机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8)。
2020 年 2 月 25 日,中关村母基金向公司发出《关于要求贵司回购锦州新锦
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通知》,要求公司以现金方式回购其持有的新锦化机全部股权。因公司未按期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中关村母基金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
起仲裁,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2021 年 1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
登的《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关于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2021 年 1 月,中关村母基金以(2020)京仲裁字第 3163 号《仲裁裁决书》
作为生效法律文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京 01 执 212 号(以下简称“执行案件一”),详见
公司 2021 年 3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36)。
2021 年 11 月 30 日,就中关村母基金与公司承诺函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
员会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 3905 号《仲裁裁决书》。2022 年 1 月,中关村母
基金以(2021)京仲裁字第 3905 号《仲裁裁决书》作为生效法律文书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京 01 执 204 号(以下简称“执行案件二”)。
2022 年 4 月,针对执行案件一和执行案件二,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下称“原《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9 日在巨潮
资讯网刊登的《关于与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完成<执行和解协议>签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向中关村母基金累计偿付债务 4.59 亿元。鉴
于该项债务金额较大,公司未能在协议约定有限期内完成剩余全部款项的支付。公司与中关村母基金本着互谅互让、尊重现实、着眼未来的原则,经协商,拟在目前债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
2024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
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中关村母基金达成和解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2024 年12 月 19 日,公司与中关村母基金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执行和解协议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本次事项构成债务重组,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6BTB4T
3、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51 号首享科技大厦十一层 1111 室
5、注册资本:1,190,000 万元人民币
6、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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