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6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118 号中交财富中心 T1 商务办公楼 9 层
电话:0311-89891080 传真:0311-89891085 邮编:050000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32G20240009-00004
致: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受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
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涉及的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硕晟科技”)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向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子公司前期增资及股权回购相关事项的议案》。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增加审议《关于子公司前期增资及股权回购相关事项的议案》。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经核查,硕晟科技符合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临时提案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