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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4 15:31:09 股吧网页版
东方国信: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5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生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

理。 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规定。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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