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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6 19:52:22 股吧网页版
*ST迪威:关于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7


证券代码:300167 证券简称:*ST 迪威 公告编号:2025-002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除签署《和解协议书》外,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签署其他协议,亦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

2、本次签署《和解协议书》对公司当期利润、净资产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3、根据二审判决,公司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已计提预计负债 5636.92 万
元,其中预计工程款 4373.99 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等 1262.93 万元。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威迅”)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智成”)近日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建工公司”)就(2024)粤民再 319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6 月 11 日,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签署了关于“莞惠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西湖站拆迁安置房 (智慧社区)工程”的施工合同。2016 年 11 月该项目完成施工,经多家单位组织进行工程竣
工验收,结论为合格。2019 年 5 月 17 日,涉案工程由惠州市财政局出具《工程
结算定案书》,最终审定工程造价金额为 235291588.02 元。

期间,迪威智成与黑龙江建工公司关于项目结算先后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
2017 年 1 月 23 日签订两份《工程补充协议》。迪威智成依据达成的补充协议
向黑龙江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 195710136.2 元,后双方关于结算款产生争议。
一审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认定:2014 年 6 月 19 日《工程补充协议》真实
有效,依据协议约定“承包人移交本合同项下全部竣工资料、工程结算通过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82%”,结合迪威智成已付款黑龙江建工
195710136. 2 元,已付款大于应付款 235291588.02 x 82% =192939102.18 元,故
判决迪威智成无责。

二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4 年 6 月 19 日的《工程补充协议》内容,
已被 2017 年 1 月 23 日《工程补充协议》内容所覆盖,两份补充协议内容不
一致之处应以 2017 年 1 月 23 日的《工程补充协议》为准,故应按最终审定
工程造价金额支付给黑龙江建工公司:235291588.02 元 - 迪威智成已付192939102.18 元=43739864 元。且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迪威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和 2023 年 4 月 14 日
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和《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之后,迪威智成及迪威迅申请再审,2024 年 1 月 30 日获得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审,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4 年 12 月 26 日,迪威智成及迪威迅与黑龙江建工公司达成和解,并签
署了《和解协议》,同意以人民币 2000 万元达成和解。

迪威智成及迪威迅承诺:2025年1月31日之前向黑龙江建工支付300万元,剩余 1700 万元于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前支付。

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一: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二: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二)和解方案及支付

甲、乙双方(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乙方”,下同)经充分友好之协商,现就(2024)粤民再 319 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达成和解,特签署如下和解协议:

一、乙方应在 2025 年 7 月 1 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000 万元(大写贰仟万元
整),如未按期全额支付的,则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 LPR 利率 2 倍支付
自 2025 年 7 月 2 日起至实际清偿期间的利息。乙方一、乙方二就前述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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