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1-0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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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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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万达信息”或“公司”)委托,作为万达信息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监发[2001]37号文)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
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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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万达信息、保荐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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