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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1-0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万达信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1-0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25楼 邮编:200021

电话:(8621)2326-1888 传真:(8621)2326-1999

电子邮箱:hkplaza@allbrightlaw.com

网址:www.allbrightlaw.com.cn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万达信息”或“公司”)委托,作为万达信息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09177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审委会议对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的函》【创业板发审反馈函[99]号】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2-2

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需由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上述法律文件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上述法律文件的释义、律师声明事项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对上述法律文件未发生变化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以下补充法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2-3

一、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美国万达信息有限公司

(Wonders Info Corporation)是否存在诉讼或潜在诉讼、经营行为是否符合

注册经营地法律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答:本所律师对美国万达信息有限公司(Wonders Info Corporation,以下

简称“美国万达”)是否存在诉讼或潜在诉讼、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注册经营地法

律规定的核查过程如下:

本所律师核查了美国万达委托美国富励律师事务所就美国万达涉诉及合法

经营等相关情况于2010 年11 月15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根据上海共明翻译

服务有限公司经过翻译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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