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1-0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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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二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万达信息”或“公司”)委托,作为万达信息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09177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
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
基础上,就反馈意见中需由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
并构成上述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上述法律文件的释义、律师声明事项等
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对上述法律文件未发生变化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以下补充法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1-2
一、 2004 年11 月18 日,发行人现控股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万豪投资”)出资4412.523 万元,收购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上海机场
(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长安信息技术咨询开发
中心、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计算机软件研究
所7 家国有法人股东持有的万达信息股份2941.682 万股,收购价格为1.5 元/
股。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万达信息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资产评估,万达
信息截止2003 年12 月31 日每股净资产为1.63 元。请发行人:
(一)补充披露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上海长安信息技术咨询开发中心、上
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结构及控制情况;说明相对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补充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发行人股权的批复文件;说明转让股
权的原因;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就该次股权转让,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上海长安信
息技术咨询开发中心、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计
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已各自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审批程序,就本次股权转让,各国有股东方所获得的批复均合法有效;发行人
及各国有股东方进行本次股权转让具有合理的原因,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
性规定。具体如下:
1、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上海长安信息技术咨询开发中心、上海文广新闻传
媒集团、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上海机场集
团有限公司于2004 年出让国有股份时股东结构、控制情况及对应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时各国有股东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
号
转让
方
股东结构/
举办单位
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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