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1-01-0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万达信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1-0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28楼 邮编:200021

电话:(8621)2326-1888 传真:(8621)2326-1999

电子邮箱:hkplaza@allbrightlaw.com

网址:www.allbrightlaw.com.cn

二零一零年二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万达信息”或“公司”)委托,作为万达信息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09177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

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

基础上,就反馈意见中需由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

并构成上述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上述法律文件的释义、律师声明事项等

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对上述法律文件未发生变化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以下补充法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1-2

一、 2004 年11 月18 日,发行人现控股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万豪投资”)出资4412.523 万元,收购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上海机场

(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长安信息技术咨询开发

中心、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计算机软件研究

所7 家国有法人股东持有的万达信息股份2941.682 万股,收购价格为1.5 元/

股。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万达信息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资产评估,万达

信息截止2003 年12 月31 日每股净资产为1.63 元。请发行人:

(一)补充披露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上海长安信息技术咨询开发中心、上

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结构及控制情况;说明相对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补充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发行人股权的批复文件;说明转让股

权的原因;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就该次股权转让,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上海长安信

息技术咨询开发中心、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计

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已各自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审批程序,就本次股权转让,各国有股东方所获得的批复均合法有效;发行人

及各国有股东方进行本次股权转让具有合理的原因,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

性规定。具体如下:

1、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上海长安信息技术咨询开发中心、上海文广新闻传

媒集团、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上海机场集

团有限公司于2004 年出让国有股份时股东结构、控制情况及对应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时各国有股东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转让



股东结构/

举办单位

控制情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