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1-0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0-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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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七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0-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万达信息”或“公司”)委托,作为万达信息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09177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就需由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上述法律文件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上述法律文件的释义、律师声明事项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对上述法律文件未发生变化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以下补充法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0-4-3
一、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及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的自然人
股东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就发行人及万豪投资自然人股东情况,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在职员工进行
了访谈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 发行人及万豪投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
2. 劳动合同、员工名册及任职情况说明
3.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涉及自然人股权变动的法律文件
(一)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共有
107 名,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1,356.636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5.07%,上
述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均为发行人在职员工或曾经在发行人任职,包括担任董事、
监事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编号 姓名 股份数(股) 是否为公司内部职工 备注
1 薛莉芳 1,337,900 是
2 史一兵 918,100 是
3 陈剑辉 813,600 否 曾任发行人董事长
4 陶怀仁 560,000 否 曾为发行人职工
5 李 蘋 485,000 否 曾为发行人职工
6 陆继业 460,000 否 曾为发行人职工
7 王晴岗 437,900 是
8 李 菁 336,612 是
9 王齐懿 312,000 是
10 吴颖健 290,000 是
11 史习新 288,100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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