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8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2:30;网络投票时
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4 年 12 月3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76 人,代表股份 90,312,82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25.065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68人,代表股份3,800,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548%。
3、公司董事 5 人,出席 5 人;公司监事 3 人,出席 3 人;公司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特别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229,923 股,反对 57,800 股,弃权 25,10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2%,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17,670 股,反对 57,800 股,弃权 25,10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2022 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217,123 股,反对 61,600 股,弃权 34,10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04,870 股,反对 61,600 股,弃权 34,10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208,923 股,反对 57,800 股,弃权 46,10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5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96,670 股,反对 57,800 股,弃权 46,100
股。
4、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208,223 股,反对 57,800 股,弃权 46,80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42%,同意票超过
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95,970 股,反对 57,800 股,弃权 46,80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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