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0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
电话:(8621)6876968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力药业”或者“公司”)的委托,担任佐力药业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三、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四、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以及本所律师对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 义
以下词语或简称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佐力药业、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 指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划 励计划(草案)》
本次授予 指 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本次激励计划
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本次调整 指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
整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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