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206-7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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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206-7 号
致: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现针对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有关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作废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1.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2.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用语和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同用语和简称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 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1 年 10 月 11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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