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5
证券代码:300183 证券简称:东软载波 公告编号:2024-044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背景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载波”“公司”或“标的公司”)
股东崔健先生、胡亚军先生、王锐先生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与佛山市澜海瑞盛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澜海瑞盛”)签署《佛山市澜海瑞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崔健、胡亚军、王锐关于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总体协议》,并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
总体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协议,崔健先生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 37,008,730 股即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 8%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澜海瑞盛行使,委托期限自标的股份完成交割过户到澜海瑞盛名下之日开始计 5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1 年度<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及
相关公告。上述表决权委托于 2026 年 2 月 1 日到期。
为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强化佛山市南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称“南海区国资局”)对东软载波的实际控制权,崔健先生与澜海瑞盛的一致行动人广
东南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本次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表决权受托方):广东南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表决权委托方):崔健
签订日期:2024 年 7 月 25 日
控制人均为佛山市南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促进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载波”或“标的公司”)的长远发展,强化南海区国资局对东软载波的实际控制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将其持有东软载波的部分股份对应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愿意接受委托,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本协议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1、委托股份及委托期限
1.1 乙方同意将其持有标的公司【23,130,457】股(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5%)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甲方独立行使,委
托期限自 2026 年 2 月 2 日起至 2030 年 2 月 1 日。
1.2 甲方同意接受上述表决行使的委托。
1.3 乙方委托甲方行使表决权的股份,在本协议中简称为“委托股份”。
委托期限内,乙方剔除本协议第 1.1 中委托股份后所剩余的其它股份(以乙方届时持有标的公司的实际剩余股份数额为准)对应的表决权,仍由乙方自己行使。
2、表决权委托事项
2.1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甲方行使委托股份的如下权利,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委托期限内,就委托股份,甲方有权按照其独立判断、依其自身意愿,根据标的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或提出提案;
(2)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股东任何提案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标的公司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
(4)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标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性权利(包括在法律法规上或标的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再自行就委托股份行使委托权利,亦不得再委托甲方之
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
2.2 双方确认,除另有约定外,上述表决权的委托并不影响乙方对其所持有委托股份的所有权、收益权,以及乙方作为标的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等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3、委托权利的行使及乙方相关配合
3.1 乙方应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协议、进行信息披露、配合有关监管机构的问询等。
对甲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及签署相关表决文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乙方予以认可,同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
乙方确认,甲方行使上述表决权无需另行取得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若因监管部门或标的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或甲方认为行使权利需要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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