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真实性、必要性、公允性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7 号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指引和《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本条所列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事项详见本办法第二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人(方)为符合《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详见本办法第二章。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利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原则;
(四)确定关联交易价格遵循真实性、必要性、公允性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七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七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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