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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智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4

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二 0 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应为公
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二分之一多数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
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八条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
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均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
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送达全体委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提名委员
会会议通知。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广泛物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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