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1-18
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上市公司
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事项报告及整改计划
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28 号《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
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
通知》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苏证监公司字【2007】104 号《关于开展上市公
司治理专项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1】542 号《关于开展公
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的规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以
及《公司章程》、公司“三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的要求,成立了以公司董事
长为第一负责人的公司治理专项工作小组,全面开展了公司治理自查工作,并形
成了自查报告。现将公司本次自查情况及整改计划报告如下:
一、特别提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
根据“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自查事项报告详情请见附
件),经公司认真自查,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以下有待改进问题:
根据“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自查事项报告详情请见附件)
经公司认真自查,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以下有待改进问题:
1、进一步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2、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公司治理概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部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各项要求,不断完善治理
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致力于公司规范化经营,强化内部控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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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证公司
的独立性和透明度。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基本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一)股东与股东大会
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规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历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程序、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平等对待所有股东,确保中小股东
的话语权。
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均由董事会召集召开,未发生应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
形,未发生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未发生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有重大事项绕过股东大会的情况,
也不存在重大事项先实施后审议的情况。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完整,保存安全,
会议决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及时披露。公司聘请律师见证
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更加保证了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性,从而
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与控股股东
公司实际控人、控股股东吴贤良先生和吴艳红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51%的股
份。公司控股股东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依法行使其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不存在
超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的行为,未损
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现象,公司亦无为控股股
东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的业务和经营自主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上
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经营机构均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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