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5-0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聘请,指派许航律师、王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2年4月30日在苏州市相
城区春秋路28号九华春申湖大酒店会议厅召开的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
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2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
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
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
名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2年4月30日在苏州市相城区春秋路28号九华春申湖大酒店会议厅召
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37,50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0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1年利润分配预案》;
6、《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续聘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江苏科斯伍德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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