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20 16:51:08 股吧网页版
佳士科技: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1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
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裁、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公司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任免财务负责人需征求公司财务负责人意见。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推荐并经公司总裁批准
后聘任,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人事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三)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海关关务法规、银行办事流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三)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精通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

(三)曾违反法律、法规,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裁、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
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范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