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
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
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
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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