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突发事
件的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给公司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
者可能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公司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
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稳定的紧急事件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需应对的突发事件主要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治理类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存在纷争诉讼;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而无法调回;
7、其他重大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等无持续经营能力;
4、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其他重大事件。
(三)政策及环境类
1、波及公司业务的国际重大事件;
2、波及公司业务的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
3、对公司经营业务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4、事故灾难,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
(四)信息类
1、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报道;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5、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6、其他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副董事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本公
司应对措施。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
突发事件监测结果及突发事件预控的程度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责任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
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一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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