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3
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6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续签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
上股东潘磊先生和徐爱平女士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鉴于双方于 2021 年12 月 23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已到期,为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保持
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一致性,双方于 2024 年 12 月 22 日续签了《表决权委托协
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的具体情况
潘磊先生持有公司 72,178,33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62%,占公司剔
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 15.16%),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徐爱平女士持有公司 47,058,00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53%,占公司剔
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 9.88%),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2021 年 12 月 23 日,潘磊先生与徐爱平女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徐爱平女士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潘磊先生行使,潘磊先生同意接受该委托,委托期限为自《表决权委
托协议》生效之日起 36 个月,截至 2024 年 12 月 22 日,该表决权委托期限已届
满。
2024 年 12 月 22 日,潘磊先生与徐爱平女士续签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徐爱平女士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47,058,006 股股份的表决权在新的委托期限内继续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潘磊先生行使,潘磊先生同意接受该委托。
本次续签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潘磊先生通过直接持股和接受表决权委托合计控制公司 119,236,345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 25.04%,潘磊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潘磊先生与
徐爱平女士在新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徐爱平
身份证号:1101051954********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乙方(受托方):潘磊
身份证号:2107111972********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以上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1 委托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受托方作为委托方持有的47,058,006股股份
的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全权代表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该委托股份所对应的提名权、提案权和全部表决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召集(如有)、召开和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2)在公司股东大会相关会议中代为行使提名权、提案权和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1.2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因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
配股、二级市场增持股份等原因导致委托方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委托方所增加的股份数量对应的表决权也继续适用本协议之约定,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行使。
1.3 委托方同意,受托方在依据本协议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权利时,可自主
决策,而无需再另行征得委托方同意。
1.4 双方进一步确认,受托方依据本协议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权利时,委托
方不再就具体的每一事项向受托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文件。但是,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派出机构、深交所等监管机构需要,委托方将根据受托方
的要求另行及时出具授权文件以实现受托方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表决权之目的。
1.5 双方确认,受托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
托权利;对受托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委托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若受托方违反本条约定行使委托权利导致产生不利于委托方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受托方承担责任,如果委托方已经承担责任的,受托方应对委托方进行赔偿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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