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本所律师受指派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2025 年 1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暨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合称“《董事会公告》”)。《董事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及会议议案、出席对象、登记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7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坪山区
佳士工业园研发 1 楼佳士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7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刻。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董事会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6,367,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2.8331%。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3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2,429,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7095%。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8,796,7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7.5426%。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监事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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