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发挥内部审计在经营活动中的制约作用、防护作用、鉴证作用和促进作用,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相关资产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对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第五条 公司下属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规划, 配置人员,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
的审计监督体系。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有能力完成各项审计任务所需专业知识和
工作技能的独立内部审计人员,并保证审计人员所学的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胜任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遵守法纪,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对审计对象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帮助查找原因,提出
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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