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三)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五)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六)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
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
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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