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维护上市公司总体形象、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系指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
公司系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上市公司系指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属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实际控制的其他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上市公
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及
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并对控股子公司行使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上市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
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治理子公司规范运作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
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
督,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两次董事会。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签字。
第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
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除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的要求。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
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资
金审批制度》、本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必须经过审批但审批程序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公司总经理、公司派出的出席子公司股东会的代表、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说明,要求延期审核,或在相关决议中注明:该事项须经母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提供有
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及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
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战略管理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每年在编制经营计划前,要进行战略环境扫描,提出
初步战略目标报公司计划供应部;公司计划供应部根据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和战略规划,将战略目标分解到各控股子公司;经双向沟通确认后,各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战略行动计划。
第四章 企业文化管理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企业文化宣贯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宣讲公
司的企业文化,使控股子公司的企业文化与公司企业文化相融合。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
定代表人人选应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初步意见,再由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或者聘任。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控股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须事先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控股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薪酬应报公司审批,各控股子
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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