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
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应实施严格的资产保全措施,控制担保的风险。
(一)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二)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1)对于参股公司原则上不提供担保,若有特殊情况专项提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2)对于控股子公司,应积极寻求第三方担保、物权抵质押、现金担保、信用担保、股权质押等担保措施,若以上措施均不可行,应专项提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是否予以担保,确要予以担保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
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批露。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