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
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
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的重大交易。
(四)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前款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发生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建或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及相关事项。
(七) 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八)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 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十) 公司回购股份有相关事项。
(十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二)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强制解散;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
超过该资产的 3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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