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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3 18:25:08 股吧网页版
海伦哲: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
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上述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
门要细化具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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