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及诚实
守信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
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
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
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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