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控股、兼并、转让、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5.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
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 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 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
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50% 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除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外,还 应当符合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 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 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总经理在有 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事项,经总经 理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批准实施;额度超过总经理批准权限范围内的, 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范围的,应报股东会讨论 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为:
(一)单项投资金额且一年内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含5%)的,由总经理决定;
(二)一年内累计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不含5%) 以上,且一年内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
10%)的,由董事长决定;
(三)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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