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价格的
专项意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为概要性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重大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投资者应认真阅读与本次重整相关的公告及本专项意见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重整履行的程序
2024 年 2 月 22 日、3 月 5 日,深圳市圆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棵树(深
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以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公司”、“上市公司”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申请对有棵树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并先行启动预重整程序。
2024 年 3 月 12 日,长沙中院作出(2024)湘 01 破申 19 号之二《通知书》,
决定对有棵树公司启动预重整,并出具(2024)湘 01 破申 19 号《决定书》,指定有棵树公司清算组担任有棵树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2024 年 9 月 30 日,长沙中院作出(2024)湘 01 破申 19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对有棵树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作出(2024)湘 01 破 61 号《决定书》,指定有棵树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024 年 10 月 14 日,长沙中院作出(2024)湘 01 破 61 号之一《决定书》,
准许有棵树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4 年 12 月 5 日,长沙中院作出(2024)湘 01 破 61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批准有棵树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有棵树公司重整程序。
本专项意见中所引用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数量、转增股本在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之间的分配数量均来源于各方签署的投资协议、有棵树公司及其管理人提供的资料,相关数据可能发生变化。转增股本数量以及抵债和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本次重整能否成功尚有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投资协议解除风险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涉及的主要投资协议解除相关约定如下:
1、协议签署后,若发生上市公司更换重整产业投资人的情形,上市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若重整投资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足额履行现金支付义务,经上市公司催告后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仍未支付的,上市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本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投资协议解除条款及协议解除风险。
三、重整投资协议履行风险
在重整投资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及/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本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关注重整投资协议履行的相关风险。
四、其他风险
有棵树公司本次重整相关审核程序的履行、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履行仍可能面临宏观经济波动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同时,上市公司面临退市等风险,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发布的各项公告。
本专项意见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具,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任何投资建议。本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发布的各项公告。
正 文
一、本次重整基本情况
2024 年 2 月 22 日、3 月 5 日,深圳市圆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棵树(深
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以有棵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长沙中院申请对有棵树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并先行启动预重整程序。
2024 年 3 月 12 日,长沙中院作出(2024)湘 01 破申 19 号之二《通知书》,
决定对有棵树公司启动预重整,并出具(2024)湘 01 破申 19 号《决定书》,指定有棵树公司清算组担任有棵树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2024 年 6 月 7 日、7 月 12 日,长沙中院分别作出(2024)湘 01 破申 19 号
之三、之四《通知书》,两次延长有棵树公司预重整期间至 2024 年 10 月 12 日。
2024 年 8 月 30 日,有棵树公司披露《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预重
整投资人公告》,公开招募和遴选(预)重整投资人。
2024 年 9 月 30 日,长沙中院作出(2024)湘 01 破申 19 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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