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24-082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韵达”)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公司收到的监管措施情况
经自查,最近五年公司共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一份监管函和深圳证监局出具一份警示函。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5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若洪、王军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91号),函件指出:
“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7,397.86万元。2024年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681.58万元,你公司《2023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第6.2.1条的规定。侯若洪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王军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
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2024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若洪、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2023年度业绩快报编制过程中,未充分评估新业务领域新客户的回款能力,相关收入确认不审慎;未准确计算应收账款账龄、未充分考虑客户违约情况,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充分;子公司业绩已出现明显下滑时,未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前述情况导致你公司2023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侯若洪、财务负责人王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侯若洪、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情况
对于上述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和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所述信息披露问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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