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23/30/31/32 层
二○二五年一月
目 录
释 义 ...... 1
正 文 ...... 4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5
三、结论意见 ...... 6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瑞丰光电、公司、上 指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 指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划、本激励计划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限制性股票 指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
限售流通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回购注销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
《法律意见书》 指 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盈科、本所 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系基于以下前提: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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