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8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
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收集、处理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
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第十条至第十
六条规定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条 重要会议:
(一)召开董事会及作出决议;
(二)召开监事会及作出决议;
(三)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及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应当报告的交易:
(一)交易类型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发生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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